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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语 失贼遭官
释义
失贼遭官   

失贼: 失盗,家中被盗。遭官: 报案到官府,又遭官府勒索。指旧时官盗一体,名分不同,但害民扰民是一样的。明·田艺衡《留青日札》卷四:“平民之家一旦被盗,皆隐忍而不敢呈告,盖苦捕役之需索也……一贼未除,全家反破。谚曰:‘失贼遭官。’诚可痛哉!”

○也作① 〔失贼追赃,余财未尽〕。《绘芳录》四一回:“俗话说得好:‘失贼追赃,余财未尽。’丢的物件不算,再加些客中用费上去,怪犯不着。”② 〔失贼经官,破财不尽〕。《隋史遗文》二八回:“若在兖州府去递失状,又推说是齐州掌管的。所以说‘失贼经官,破财不尽’,两头一走,盘费俱无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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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/4/7 10:52:03